第一条 实施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学校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拓展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渠道。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就是通过多种形式和一定的程序将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都应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在实施中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机制。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校务公开实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为主体,教代会为主要载体,各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施校务公开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公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凡是与学校管理、教育改革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六条 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一)基本校情,包括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学校的办学思想和重要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三)学校教育、基建、科研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干部与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干部任免等有关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方案及使用情况;
(六)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产业、后勤等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八)购(建)教职工住房方案及情况、医疗改革情况、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福利费和其他社会保障金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规章;学籍学位管理办法,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学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与学生有关的部门的办事程序步骤、时限等程序、规定及部门的办公地点、负责人;
(三)学生宿舍、食堂、澡堂、商店、医院、治安交通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办法;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评定程序及结果;
(六)各类奖、助学金的额度、申请发放办法及发放情况;
(七)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特长生和保送生的录取及实行情况;
(九)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
(一)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及办学思想和发展规划;
(二)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及录取结果;
(四)特长生、保送生、推荐生的推举程序、考核办法、标准、纪律及录取结果。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分配等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要将教代会的各项制度加以完善、规范并确定下来,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各种会议形式。主要有校、院干部例会制度;信息通报会议;听证会;教代会代表与校领导的情况沟通与咨询会议;民主党派、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和座谈会;学生接待日、约谈会、学生服务信箱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十一条 各种公文、规章制度形式。学校以各种通知、通报、文件、公告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十二条 校内多种传播媒体。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校园网、宣传橱窗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一定范围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四条 继续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公示与信访等双向沟通形式。完善网上校长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纪检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校务公开网页及部门校务公开栏目利用快捷、便利、互动方式开展校务公开。
第十六条 内容的提出。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内容和时间,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对群众关心,但尚未分开的内容,可由群众向有关部门提出,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审批及发布。学校重要事项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其办事机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确定公开形式和范围。各职能部门日常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经审查后由主管职能部门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第十八条 不同的公开内容遵循不同的公开时间。学校的办学思路、重大决策、计划、规划、方案在实施前公开;结果等总结性内容在事后公开;过程等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第十九条 校务公开由党委统一领导,成立北京工业大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一名副校长和党委一名副书记任副组长;校有关领导和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校工会、教代会、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办公室,承担校务公开的协调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校两办。
(一)研究确定校务公开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组织指导全面校务公开工作。
(二)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他们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要将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纳入本届任期目标管理责任;纳入职能部门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承担对推行校务公开的情况的监督工作;学校党委将对实施校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列入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全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应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开制度、程序及措施,并向广大师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