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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1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北京市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北京工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二级单位职责范围进行处置的工作和事项。

采用前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按照“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二级单位决策时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履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要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诉求合理的及时予以解决、诉求无理的做好说明解释,行为违法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六条  推进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办法、制度出台和实施前,决策制定单位要负责牵头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综合研判。在评估中要征求信访部门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受法律保护,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信访工作委员会作为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下设二级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指导全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委员会下设信访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可明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也可根据具体信访事项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同时要确定一名信访协调员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来信来函、接待来访工作。

第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单位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受理上级单位、组织交办的信访事项和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三)协助处理校领导接待日来人、来访事项;

(四)协调、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处理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工作意见;

(五)分析、研究信访中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健全工作制度;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访情,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七)加强信访工作培训,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提供与信访人诉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信访;

(二)负责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师生群众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建立信访工作台账;

(四)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信访办公室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三)文明接待,记录认真,耐心解释,答复明确,处理问题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

(四)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诉求,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基本事实、理由(证据)和明确诉求。信访人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诉求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对以来访形式提出信访诉求的,信访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若本人不能亲自到场,被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在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信访活动。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依照下列基本工作程序进行:

(一)接待。信访工作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接待,对来信来函要做到当日拆封,对来访(来电)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正面引导。

(二)受理。了解问题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不能确定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或以信访收件日期为准,下同)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可以不予告知、答复。

(三)登记。信访工作人员要对信访事项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有关信访材料(如证件、物品等)要妥善保管。对匿名信件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

(四)处理。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上报相关校领导批示,转交有关单位的应明确办理时限,但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理期限,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回复。信访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一般应当向信访人书面回复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对上级单位或学校信访办公室转来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上报。信访答复应当包括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1. 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3.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的,或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经信访办公室认定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4. 不属于或超出学校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

5. 匿名且事实不清的;

6. 教育部《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规定应当通过其它途径处理的;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督办,对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督办等形式对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督办:  

(一)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督办单》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上级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首访责任制,信访人直接到二级单位进行信访时,各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工作程序进行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并向信访办公室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单位会同其他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

第四章   信访秩序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秩序: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建议和引导;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九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信访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及时报警处置:

(一)在学校校园及周边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自然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扰乱学校秩序,妨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校园及周边滞留,妨碍学校正常办公、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信访部门应给予劝阻;不听从劝阻的,保卫部门可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情况严重的可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但给他人造成伤害和影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师德处分或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揭发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信访工作委员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必要时,学校领导可以约谈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荣誉评定和考核优秀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工业大学信访工作制度》(工大发〔2014〕13号)同时废止。